肺结核健康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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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

时间:2019-12-18 11:33:21  作者:

    一、服务对象

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。

二、服务内容

(一)筛查及推介转诊 对辖区内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,如发现有慢性咳嗽、咳痰2 周,咯血、血痰,或发热、盗汗、胸痛或不明原因消瘦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,在鉴别诊断的 基础上,填写“双向转诊单”。推荐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。1 周内进行电话随访,了解是否前去就诊,督促其及时就医。

(二)第一次入户随访 乡镇卫生院、村卫生室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站)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单后,要在 72 小时内访视患者,具体内容如下:

(1) 确定督导人员,督导人员优先为医务人员,也可为患者家属。若选择 家属,则必须对家属进行培训。同时与患者确定服药地点和服药时间。按照化疗 方案,告知督导人员患者的“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”或“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 药卡”的填写方法、取药的时间和地点,提醒患者按时取药和复诊。

(2) 对患者的居住环境进行评估,告诉患者及家属做好防护工作,防止传染。

(3) 对患者及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。

(4) 告诉患者出现病情加重、严重不良反应、并发症等异常情况时,要及时就诊。若 72 小时内 2 次访视均未见到患者,则将访视结果向上级专业机构报告。

(三)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

1、 督导服药

1)医务人员督导:患者服药日,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直接面视下督导服 药。

2)家庭成员督导:患者每次服药要在家属的面视下进行。

2、 随访评估

对于由医务人员督导的患者,医务人员至少每月记录 1 次对患者的随访评估 结果;对于由家庭成员督导的患者,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患者的强化期或注射 期内每 10 天随访 1 次,继续期或非注射期内每 1 个月随访 1 次。

1)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,如有则紧急转诊,2 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。

2)对无需紧急转诊的,了解患者服药情况(包括服药是否规律,是否有不良反应),询问上次随访至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。询问其他疾病状况、用药史 和生活方式。

3.分类干预

1)对于能够按时服药,无不良反应的患者,则继续督导服药,并预约下 一次随访时间。

2)患者未按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嘱服药,要查明原因。若是不良反应引起的,则转诊;若其他原因,则要对患者强化健康教育。若患者漏服药次数超过 1 周及以上,要及时向上级专业机构进行报告。

3)对出现药物不良反应、并发症或合并症的患者,要立即转诊,2 周内随访。

4)提醒并督促患者按时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诊。

(四)结案评估 当患者停止抗结核治疗后,要对其进行结案评估,包括:记录患者停止治疗的时间及原因;对其全程服药管理情况进行评估;收集和上报患者的“肺结核患 者治疗记录卡”或“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”。同时将患者转诊至结核病定点 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转归评估,2 周内进行电话随访,了解是否前去就诊及确诊结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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